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大家好!
首先,感谢你们为洛阳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
为了贯彻好遵守好条例,避免违法,洛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违反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备查。违反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合同、未实名登记的农民工不得进入现场施工。违反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违反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违反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违反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衷心祝愿工程项目营造和谐建设氛围,施工顺利!
洛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